浅谈铜仁市网络食品销售环节的 现状及对策
2017-11-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深化运用,网络食品销售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一、我市销售环节网络食品经营发展现状 自从2015年铜仁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深化运用,网络食品销售业得到了蓬勃发展。
      一、我市销售环节网络食品经营发展现状
      自从2015年铜仁市被定为“农村淘宝”试点市以来,我市电子商务得到飞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将扶贫攻坚工作与“农村淘宝”相结合,制定了“铜货出山”战略,带动了农村群众增收,解决了部分农产品销路窄的问题,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到目前为止,我市共有10个电商营运服务中心,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站1786个,网商1723家,物流企业205家,规模以上物流企业15家,其中3A级物流企业3家,物流快递企业(含邮政EMS)187家。仅2017年上半年,根据省商务厅通报我市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2.9亿元,同比增长47.2%,网络零售额4.1亿,同比增长602.9%,网络零售总量在全省排名第三,增速排名全省第一,我市电子商务呈井喷式増长。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加入到了网络食品销售业中来,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一是网络销售的部分自制食品、农副产品根本没有申办生产许可证编号、抽检监测相关信息,从而食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食品安全法》对于网售食品虽然出台了新规定,要求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实名制登记,并在网络销售页面公示相关证照,但两年多以来,网络食品销售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淘宝、京东等,仍然没有督促网络食品经营者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三是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比如如何保障网络订餐的食品安全、“食品微商”如何监管、“跨国食品代购”违法困局如何突破等等都亟待监管部门解决。
      二、我市销售环节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保障不足,平台提供方责任落实不到位
       总所周知,网络食品销售业尽管已经发展数年,但它仍属于一个“新兴产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法律法规保障仍有不足。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才将网络食品销售业纳入管理,2016年7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才出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者以及平台提供方各自的责任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在实际监管中,由于网络食品销售业各种新行为、新现象,比如微商食品销售、食品代购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给监管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监管工作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局。二是网络食品平台提供方责任履行不到位。目前,在我市较为活跃的几大网络食品销售平台提供方有“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外卖”,但是在我市都未成立相应的办公机构,我市监管部门无法对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同时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将相应资料提供给监管部门,导致我们的监管工作存在滞后。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也就是说网络食品销售平台提供者负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查的义务,但我们发现,平台提供方在进行资质审核时有时只是走一个过场,部分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的相应资质证明存在造假行为,但平台提供方并未发现。在处理一起投诉举报时,我们发现网络食品销售者提供的相应资质全是假的,导致我们无法准确找到销售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打开百度外卖、饿了么、美团外卖、淘宝等APP软件或者网站,都可以发现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主页面只公示了营业执照,并没有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食品销购双方信息不对称
       在网络食品销购行为中,消费者天然处于弱势方,只能通过销售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单渠道获得食品的相关信息,信息的来源、真伪都无法辨别,有的网络食品销售者甚至会有意识的发布一些虚假宣传的信息,比如宣称某某食品具有药用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导致网络食品销售中,极易出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网络食品销售业违法成本较低,网络食品销售者往往以家庭为“库房”、“办公地”,有的甚至无证无照,无法提供正规购物发票,一旦出现食品纠纷,消费者举证极为困难。而且网络食品销售业突破了传统食品销售业的地域局限性,部分食品销往全国,由于我国食品监管是属地管辖,监管部门没有异地处罚的权利,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找不到销售者的情况。同时,由于网络食品销售需要通过运输才能抵到消费者手中,在运输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储存不当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变质的情况,加上食品的保存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的商家甚至会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
      (三)“食品安全”同“铜货出山”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现在,铜仁市委市政府将“铜货出山”战略作为解决我市贫困群众贫困问题的重要之策,结合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通过网络销售我市的特色食品、土特农副产品。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市在网络销售的食品中,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卫生条件不达标等问题尤为突出。部分网络销售的食品出自小作坊、家庭作坊,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部分网络食品销售者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到位,有的甚至直接进行食品的制售行为,今年1月-8月共接投诉举报325件,其中网络销售食品的标签不合格问题就占260多件,主要原因在于我市网络食品销售业发展过于迅速,后续的培训跟不上,没有为网络食品者树立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导致销售的食品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与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有所冲突,如何解决“食品安全”与“铜货出山”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我们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
      (四)“职业打假”日益增多,制约我市网络食品销售业发展速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曾催生了第一批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金的规定则使得更多职业打假人瞄准了“打假”这一巨大利益,最初,职业打假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时,往往采取先直接与经销商、生产企业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在“谈判”失败后再以消费者身份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此达到向企业施加压力,支持其高额索赔的目的。当前,职业打假人大多都采取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快捷方式,试图进一步节省其打假成本,将行政执法部门当成他们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的工具,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成他们的“提款机”。职业打假人的“维权”重点主要放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这种打假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而《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继实施,更让职业打假人利器在手。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深入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经营者基本情况调查,对辖区内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普查,主动联系通信管理部门获取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食品销售企业名单;统一汇总掌握辖区网络食品销售单位的数量、分布、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列出网络食品经营单位清单。
    (二)清理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核对经营者主体资格。重点检查辖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查看辖区食品经营者是否在网站首页或者第三方平台上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上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一致。
    (三)做好网络食品销售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建立监管信息档案。通过调取后台销售记录,检查线上销售产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执行,线上线下实际销量是否与购进票据相一致;检查是否按照条件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尤其是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认真检查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检查是否销售变质、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等。
    (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投诉、网购食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到位。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对应发现的违法行为而未发现、有案不立和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移送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建立对失信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食品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增加经营主体失信成本,倒逼其守法、信用经营。一是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三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四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五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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